中國礦業(yè)稅費制度及其國際比較分析 銷售(收入)利潤率>12-20%部分,每增加1%,稅率增加0.5%,累進計算;
銷售(收入)利潤率>20-25%部分,每增加1%,稅率增加0.6%,累進計算;
銷售(收入)利潤率>25%部分,每增加1%,稅率增加0.7%,累進計算。
由此可見,1994年以前征收的資源稅用于調(diào)節(jié)級差收益的超額利潤稅性質(zhì)是十分明顯的,與國外征收的超額利潤稅是相當?shù)摹?/SPAN>
在1994年稅制改革以后,資源稅征收對自然豐度不同的礦山企業(yè)適用差別稅率,采用從量法征收。但資源稅對所有礦山企業(yè)普遍征收而不管其是否贏利。我國的資源稅就其性質(zhì)而言,勉強可以與國外的超額利潤稅相對比,但又與超額利潤稅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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