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制作的幾點心得
1.匯票號碼
匯票號碼一般按發(fā)票號碼填寫
2.出單地點及出單日期
根據(jù)ISBP第13段,匯票應該有出具日期,出具日期是匯票的基本要素之一;
根據(jù)UCP500第43條(a)款,如 信用證 未規(guī)定交單期限,銀行將接受于裝運日期后21天以內提交的單據(jù),但無論如何,單據(jù)提交不能遲于 信用證 規(guī)定的效期;
匯票的出票日期不應早于出具的單據(jù)日期;
A. 信用證 方式項下,出票地點一般為議付地點,出票日期一般填寫議付日期,通常位于匯票的右上方;
B.托收方式下匯票的出票地點應為委托人向委托行辦理托收手續(xù)的地點,托收方式的出票日期以托收行寄單日填列;
3.出票條款
即出票依據(jù)
A.在信用證項下的匯票中,Drawn under后應填寫開證行名稱+信用證號+信用證開證日期(以說明該匯票與某銀行、某日期開出的某號信用證的關系),值得注意的是匯票上的開證行名稱、信用證號和開證日期均應與信用證規(guī)定相符,即使是可轉讓信用證或信用證上出現(xiàn)好幾家銀行名稱和信用證號碼,無論怎樣,Drawn under后的銀行名一定應為開證行名稱,所注的號碼一定為開證行開立的信用證的號碼;
B.在托收支付方式下,在Drawn under后的空欄內打上“for collection”字樣;
4.匯票金額
匯票開立的金額應與發(fā)票金額完全一致 [Draft….for 100 percent of invoice value];
有的信用證特別規(guī)定匯票金額為發(fā)票金額的百分之多少,就應該按其要求制作匯票( 單證 相符);
[Draft….for 90 percent of invoice value];
匯票的幣種應與信用證規(guī)定的幣種相同;
根據(jù)ISBP第52段,如果同時有大寫和小寫金額,則大寫必須準確反映小寫表示的金額,即匯票開立的金額大小寫必須完全一致;
在實際操作中,在匯票“exchange for”后填寫幣種+小寫金額;在“the sum of”后填寫大定金額;
5.付款期限
A.在信用證項下,匯票應有信用證規(guī)定的付款期限且必須與信用證條款一致;
① 見票即付,即做成at sight of the bill of exchange;
② 見票后60天付款,即做成at 60 days after sight;
③ 出票日60天付款,即做成at 60 days date/at 60 days after date;
如信用證規(guī)定匯票的付款期限是某一事件后多少天,應在匯票上相應注明到期日或某一事件的發(fā)生日期;根據(jù)UCP500第23條和ISBP第78段, 海運 單據(jù)的裝運日期應以裝船日期為準,即on board date應視為裝運日期;
④ 提單日后60天付款,即做成at 60 days after date of B/L;
⑤ 某固定日期付款,即做成on 15th May, 2005;
B.托收方式項下的匯票
① D/P at sight;②D/P at 30 days sight;③ D/A at 30 days sight;
6.匯票的收款人
信用證業(yè)務中受益人可將自己作為收款人,即在匯票上打上“pay to order of ourselves”再背書轉讓給接受單據(jù)的銀行;
如果信用證有特別規(guī)定,則按信用證規(guī)定制作,該信用證規(guī)定“pay to our order”通過條款可以判斷出“our”是指信用證的開證行,則匯票的收款人應做成“pay to order of+開證行名稱”;
實際上,在“pay to order of”欄中填寫,國際上有三種寫法:
A.限制性抬頭
只填寫“pay XXXX company only”或“pay XXXX not negotiable”;
B.指示性抬頭
填寫“pay XXXX company or order”或“pay to the order of XXXX company”
C.持票人或來人抬頭
7.匯票的付款人
即在匯票左下角“To”欄,必須按信用證的規(guī)定,填寫付款人名稱、地址;
信用證業(yè)務一般填寫開證行;托收業(yè)務一般填寫進口人;
如信用證規(guī)定匯票做成“drawn on our New York branch”即匯票上的付款人應做成開證行的紐約分行;
如信用證條款可以判斷出某一銀行,若該銀行是Hang Sen Bank,Hong Kong已對信用證加具保兌(we have added our confirmation on following L/C),并聲稱其承擔付款的條件之一,即匯票的付款人必須做成保兌銀行,即付款人為Hang Sen Bank,Hong Kong;
8.匯票的出票人
匯票的出票人一般位于匯票的右下角,通常填寫出口人全稱且有負責人的簽字或蓋章;
根據(jù)UCP500第9條及ISBP第39段、第55段,“匯票必須由受益人出票,并且即使信用證沒有要求,匯票、證明和聲明,自身的性質決定其必須有簽字”;
信用證方式項下的匯票必須與信用證的受益人名稱完全一致;(只有可轉讓的信用證匯票的出票人才可以與原證受益人不一致,即與第二受益人的名稱一致);
匯票的出票人必須簽字蓋章,無出票人簽字蓋章的匯票視為無效匯票;
免責聲明:上文僅代表作者或發(fā)布者觀點,與本站無關。本站并無義務對其原創(chuàng)性及內容加以證實。對本文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或圖片)的真實性、完整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參考時自行核實相關內容。本站制作、轉載、同意會員發(fā)布上述內容僅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但不表明本站認可、同意或贊同其觀點。上述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決策之建議;投資者據(jù)此操作,風險自擔。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異議,請聯(lián)系相關作者或與本站站長聯(lián)系,本站將盡可能協(xié)助處理有關事宜。謝謝訪問與合作! 中鎢在線采集制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