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公布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569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根據(jù)這個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共十一章一百二十三條。
修改后的《實施細則》規(guī)定,專利法第二十條所稱在中國完成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是指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任何單位或 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一)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 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并詳細說明其技術方案;(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后擬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 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在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 專利國際申請的,視為同時提出了保密審查請求。
修改后的《實施細則》規(guī)定,下列行為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 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xù)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三)在產品 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 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 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修改后的《實施細則》規(guī)定,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后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 的,不屬于假冒專利行為。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附:《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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