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或收回陸上風電5萬千瓦以下項目審批權
國家能源局制定的新的風電場投資建設管理辦法即將印發(fā),該辦法最核心的內容是國家能源局收回原屬省級發(fā)改委的5萬千瓦以下陸上風電場項目審批權。 按照之前的相關辦法,5萬千瓦以下陸上風電場項目,由省級發(fā)改委審批,上報國家能源局備案即可。5萬千瓦以上的陸上風電場項目,需由國家能源局審批。迄今為止,國內上馬的陸上風電場項目,有93%是由地方審批的。某權威人士稱,該法旨在進一步規(guī)范陸上風電場開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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